最高法维权索赔新规落地146天 “独董不独”现象(2)

  “独董一方面是为小股东代行监管责任,以其独立性地位监督实控人和管理层;另一方面,独董也为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的资源,比如说社会关系、融资、管理团队等。独立董事要懂事,关键是要具备专业能力,在财会、法律等方面都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储备。独立董事要独立,需要在利益上尽量与实控人脱钩,要在合理收入方面、有益于实控人利益输送的问题上主动作为、尽职尽责。我个人建议,上市公司应该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的权重。”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未落实勤勉尽责义务

  独董仍将被重罚

  尽管最高法对独董履职规定了免责条款,但这并不是独立董事的“护身符”。对于那些问题严重的上市公司,独董如果不能对相关问题果断“亮剑”,后续仍存在独董因未能勤勉尽责而被处罚的风险。

  今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发布对*ST光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布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事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江苏证监局调查,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光一投资、龙昌明2020年上半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89亿元,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20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依据监管认定,独立董事刘向明、周卫东、周友梅在公司2020年5月19日已经公告光一投资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下,仍在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此,这三位独董被处以警告,并各处50万元罚款。

  对上述行政处罚结果,周友梅、刘向明、周卫东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友梅、刘向明、周卫东三人均认为,光一科技2020年半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遗漏,其三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已做到勤勉尽责,请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此外,刘向明还提出其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不过,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最终未被监管部门采纳。

  《证券日报》记者还注意到,今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曾向另外3家公司独立董事下发《行政处罚告知单》,质疑其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拟对其进行警告并罚款。不过,这3家公司最新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质疑的独立董事最终均未被处罚。

  “今年年初,公司的独立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后来围绕勤勉尽责事项梳理了大量材料,最终申辩成功了。”江苏地区一家上市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