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四期股权转让款相关问题,前述天娱数科高管表示,2018年初,一花科技收入、利润等指标均出现明显收缩和下滑,当年承诺业绩无法完成已成定局。因《投资协议》已约定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补偿款,天神互动可优先选择从应付业绩承诺方的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抵扣,公司为控制风险,才暂缓了对一花科技原股东的第四期对价款支付。
“业绩承诺与股权收购是两件不同的事情。股权转让款是公司向原股东支付,而并非向标的公司支付,所以该事项并没有对一花科技的运营资金和日常经营产生任何影响。”天娱数科高管称,“相关方对一花科技作出业绩承诺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前三期股权收购款项都是如约按期支付的,只是在一花科技收入和利润出现大幅下滑时,上市公司为了广大股东利益才采取了针对性止损措施。从一花科技2018年的整体业绩情况来看,公司当时的判断和决策都是正确的,不然会带给公司更大的风险。”
据该高管介绍,公司已多次向张伟文、印宏、刘刚催收业绩补偿款,但至今三人仍未向天神互动支付任何款项。
等待作出裁决
如果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购标的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承诺,那么,业绩补偿方案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呢?
“为了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并购项目中业绩承诺补偿情况。业绩补偿方案并不是想调整就能调整的。未能实现承诺业绩的,业绩补偿应按照协议履行。”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2016年6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即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此外,2020年7月份,证监会下发《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也重申了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
记者注意到,由于未履行补偿义务,2021年11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张伟文、印宏发出《关于对张伟文、印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2021年1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又向刘刚发出《关于对刘刚的监管函》;2021年12月27日,大连证监局向张伟文、印宏发出了《关于对张伟文、印宏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从交易所及证监局针对此事作出的纪律处分及采取的监管措施来看,监管部门对于业绩补偿的态度也是明确的。”前述法律界人士认为,相关承诺方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现在案子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我们相信一定会得到公正的裁决。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公司将尽早追回补偿资金,对广大股民负责。”前述天娱数科高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