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的规定,朱俊生表示,一方面,体现了强化养老保险产品长期属性的监管导向;另一方面,也没有对保险期间设置过长的规定,有利于不同行业在大致相同的规则下公平竞争。
周瑾补充,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产品异化、经营短视和扰乱市场等行为发生,有利于保险业发挥自身优势深耕养老金融。此外,险企在与其他金融行业开展竞争时,要立足自身优势,注重长期资产配置,结合储蓄理财和风险管理功能,提升养老服务能力,深化客户经营。
朱俊生建议,保险业可发挥产品、分散“长寿风险”、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等独特优势,提升长期养老资金投资收益率。目前,养老保险资金尚存“长钱短用”问题,长期优势没有充分发挥。特别是我国大型保险资管机构对承担风险的经济激励和责任不匹配,造成保险机构通过期限溢价、非流动性溢价和信用下沉等方式追求更高投资收益的动力不足。因此,保险机构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拉长考核期限,优化绩效考核体制,完善对承担风险的经济激励和责任匹配机制,倡导长期投资理念,提升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回报。
在保障参加人权益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以下事项专门做出说明: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管理要求;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此外,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
银保监会表示,将与相关部门平稳有序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解读,做好相关服务,保持业务经营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