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2)

  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六、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七、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如投保人提出退还保费申请,试点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超额部分保费,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八、试点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取得投保人确认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保单变更:

  (一)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投保人银行账号信息变更等保全处理,并通知投保人处理结果;

  (二)将保全信息报送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

  (三)停止投保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相关业务操作;

  (四)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基本信息、已交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费信息、账户价值信息等与银保信公司核对后,报送至银保行业平台。

  九、保单变更完成后,试点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就以下事项做出提示,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已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000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内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支出和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支出,合计可在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内,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十、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以下处理:

  (一)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