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

  郭雳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范式转变,对信息披露的质量、结构及运行逻辑提出更高要求,因此需要提升披露信息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读性,更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求。对于投资者而言,阅读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的习惯和能力需要加强,还要树立起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观念。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要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贯穿于监管的各个环节,让违法违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业内专家认为,加强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实现长久稳健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需要市场各方共同参与和支持的工作,只有把“大投保”理念真正落实到实践中,投资者保护工作才能更上一层楼。

  织牢织密保护网

  没有惩治就谈不上保护。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证券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过去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得到了有效改变,证券领域案件多发态势得到一定的遏制,市场生态持续改善,投资者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

  这其中,法治供给的不断完善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依据和基础。2020年3月份出台的新《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首次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律地位,创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代表人诉讼、强制调解、先行赔付、股东权利代为征集等一系列新的法律规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机制和更便捷的维权途径。

  2020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配套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投保机构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为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1年7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1月份,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该案作为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推动了中国特色重要基础性制度创新成功落地,“追首恶”效应初步彰显,对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目前,行政处罚、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的立体追责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全链条追责能力明显提高,有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贯彻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朱奕奕表示,在惩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市场主体的同时,要时刻把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放在重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