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北网 日期:2016-02-20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61岁的赵先生报团旅游,却被旅行社两次转包,在发病后又未得到及时救助导致猝死(本报2015年11月18日曾报道)。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国旅)担责20%,赔偿老人17万余元。
死者家属诉称,2015年8月3日,赵先生与和平国旅签订旅游合同,以3380元的价格进行8日7夜的双卧游。该行程自北京站出发,乘火车至海拉尔呼伦贝尔草原。旅途中,老人因发病未及时获救猝死。赵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将和平国旅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诉至海淀法院,并索赔100万余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患有冠心病史,其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是自身所患疾病所致,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案中地接人员没有导游证,不具备导游资格,也没携带相关急救药物,且在赵先生发病昏迷时,地接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对赵先生进行紧急救治,也没及时安排车辆将赵先生送往医院,该地接社的上述行为耽误了对赵先生的抢救。从《出团通知单》行程安排上看,赵先生自2015年8月8日上午乘坐30多个小时的火车到达海拉尔,从次日上午开始旅游至2015年8月14日事发时,在4天半的时间内,需要游览10余处地方,行程紧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赵某的身体负担,容易诱发冠心病的发作。
最终,海淀法院认为地接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没尽到救助义务,对赵先生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确定为20%,故判决和平国旅向赵先生的家属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7万余元。宣判后,赵先生的家属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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