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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在京举行

来源:西北网   日期:2011-12-29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充当黑恶组织“保护伞”的重庆市农委原副主任龚天荣案作出一审判决,龚天荣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法院认定龚天荣犯罪所得赃款为966余万元。受龚天荣庇护的18人“肉霸”“黑帮”28日已被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龚天荣在担任重庆市种畜场场长、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市农业局副局长、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重庆富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祖云(另案处理)等6人给予的财物共计415万余元。此外,龚天荣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551余万元。

  2004年10月至2009年12月,龚天荣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周祖云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与此同时,法院还查明,同案被告单位重庆市种畜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向重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该场所有的68.66亩土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天荣作为重庆市种畜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其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且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551余万元,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在任职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周祖云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在担任市种畜场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并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重庆市种畜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据此,法院以龚天荣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单位重庆市种畜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108万元。同案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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