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北网 日期:2012-02-16
1月29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向全社会详细公开了该市供水成本,成为国内第一个严格按照发改委有关文件要求逐项向社会公开供水成本的特大城市,此举获得社会各界广泛称道。
然而,2月15日,广州市物价局公布《广州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对自来水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运营成本进行核查,三年累计核减自来水供水成本共计10.7亿元。与此同时,将企业自报的单位供水成本从2.364元/立方米核减到了2.016元/立方米,下降了0.348元/立方米。
此举一出,社会各界哗然。很多人认为,对全社会公开的供水成本竟然虚高超过10亿元,而这些都要计入水价让消费者来买单,自来水公司的这种做法实在不该。
在监审报告中记者发现,监审数据并非一味核减,而是有增有减。其中广州市价格成本调查核增了2008年至2010年水资源费5786.42万元;但核减固定资产折旧费用5305.56万元、招待费149.67万元、利息支出1780.39万元,新增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20990.31万元、利息费用13128.88万元及维修费111.26万元。
广州市价格成本调查队表示,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期间,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和成本核算报告进行成本监审。本次监审严格按照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对可进可不进入成本的一律剔除,对无相关依据的数据予以剔除。由于本次成本监审按照发改委2613号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成本项目与企业会计科目存在差异。
而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表示,他们向广州市物价局提供并向全社会公开的,是企业财务报表,每一项数据都经过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数据本身没有任何虚高的可能。
双方核定成本角度不同
专家认为存在差异属客观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成本控制及管理方向博士生导师刘运国教授认为,企业按照财务数据项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材料,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价格监审核减,这是很正常的。根据目前提供的公开数据和资料看,自来水公司公开的“供水成本”与市物价局公开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存在差异。供水企业与物价部门在自来水成本核算上存在不一致是客观的。
刘运国说,“供水成本”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本身是两个概念。供水企业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和标准,所以公开的是企业实际成本,也称“供水成本”。物价监审部门执行的是发改委2613号文件,属“定价成本”。定价成本是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核定的。两者是站在不同角度确立的核算标准。前者是站在真实反映成本信息角度,后者是站在消费者承担角度。角度不同,存在差异是客观的,并不矛盾。
刘运国教授举例道,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列出的这三年的“水资源费”为0.03元/立方米,这是这三年自来水公司向实际支付的“水资源费”。而广东省从2009年4月1日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已经由0.03元/立方米上调至0.12元/立方米,只是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和相关部门因种种原因,没有执行该标准,所以本次价格监审中,要将这一块核增上去。也就预示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不能再执行老标准了。
多项费用核算依据相异
供水企业须改善管网漏损
核定成本角度不同导致的差异之外,两份成本的一些具体核算标准也有差异。
关于资产折旧,根据发改委监审办法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把城市供水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七大类共18个项目,对每个项目的资产折旧年限均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把管道资产具体分为5个项目,包括水泥管、铸铁管、钢管、球墨铸铁管、复合管(塑料管),折旧年限区间最长为30年,最短为15年。
而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无对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具体规定,可由企业按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选择。另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自来水行业的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5—25年,企业对专用设备执行20年的折旧年限属于这个区间的中值水平。由于企业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中的折旧年限比监审办法规定的年限短,导致成本监审后的折旧费用与企业实际折旧费用存在差异。
而对于利息等财务费用,物价部门对自来水定价成本中贷款利息按还贷期18年的利息总额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而企业日常核算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据实列支,因此两者之间是有差异的。
对于企业招待费,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和标准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招待费是可以全额列入企业成本的,但按发改委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剩余部分必须在企业净利润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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